吴少博北京破产债权侵权网
2022-12-02 16:51:08
芦益玲、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等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1)辽02民终7306号民事判决书)
芦某系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债务人)的职工,起诉主张清算组赔偿其自债务人宣告破产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清算组抗辩: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召集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芦某在内的全部职工均拒绝签署,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就该期间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均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无需申报相关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公示;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芦某以破产清算组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其要求破产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仅支持了对应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二审支持了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清算组的失职行为和职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根据当地规定可以明确计算,不存在争议。法院论证管理人责任时略过清算组就该失职行为的主观过错,直接支持了职工的诉请。
TYPE OF BANK RU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