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北京破产债权侵权网
2022-12-02 16:53:41
(参见(2019)苏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
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债务人)起诉前任管理人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张管理人应当赔偿其破产财产因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未及时妥当管理控制。债务人的货物存储在他人仓库,而该仓库被擅自拆除,货物也因此部分灭失,造成破产财产价值减损。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未能勤勉尽责,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即使管理人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在接手破产财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就损失数额认定,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仓库货物的完整价值方面存在差异。一审以第一次评估价格认定货物完整价值,而二审法院以流拍价格(第三次评估价)下浮20%认定货物完整价值,事实上减轻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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