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北京破产债权侵权网
2022-12-02 16:54:23
(参见(2020)苏1322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第三人无偿在债务人的场地使用该设备生产。三年后,双方均分别停产。再三年后,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此时第三人的设备依然存放在债务人的场地。管理人虽然知道案涉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是仍然处置并将价款留存在管理人账户之内。根据现场设备的拆除痕迹,第三人主张有4台设备被拆除,而管理人根据拍卖信息主张仅处置3台设备。
法院认为管理人未严谨地处理盘查清点、评估拍卖、财产移交等各个环节,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管理人在处置非破产财产时应当更加慎重、细致,但由于其移交设备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就第四件设备的损失金额问题,法院通过询价的方式,由从事金属容器的加工、销售、收购等工作的咨询人员计算不锈钢重量和单价确定认定具体数额。
TYPE OF BANK RU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