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北京破产债权侵权网
2022-12-02 17:13:51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最佳效果。
TYPE OF BANK RU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