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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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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解读】刘青洋、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等管理人责任纠纷

    (参见(2021)鲁17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系债务人重整程序中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借款支付安保费用以保证重整程序正常进行。该笔借款经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向安保公司支付。原告与管理人达成借款协议时,约定了利息,后管理人偿还借款时,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向管理人和债务人主张借款利息。管理人抗辩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安保费系陈某代为垫付,并且已经向其支付,管理人工作已尽责完成。

     

    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与原告形成借款关系,并约定利息,但利率不明。债务人已经破产清算且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故原告的利息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院仍然关注管理的失职行为、该行为与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金额。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妥当清偿破产共益债务,存在失职行为,因此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管理人承担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参见(2021)苏101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国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管理人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并且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至管理人发布财产分配完毕通知时,债权人仍然未收到分配款。管理人抗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某股东人格混同,已经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尚未审结),主张债权人与该股东对出资款承担连带责任,求中止管理人责任之诉的审理。

    法院认定,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财产系失职行为,应当赔偿债权人损失(破产财产分配款以及利息)。管理人责任之诉与追缴出资之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管理人的抗辩不予采纳。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管理人未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向某一债权人分配财产即构成失职行为,应当赔偿该债权人的损失。因财产分配方案已作出并实际执行,故债权人的损失可以明确计算。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沭阳沃尔德化工有限公司等管理人责任纠纷

    (参见(2020)苏1322民初12215号民事判决书)

    沭阳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第三人无偿在债务人的场地使用该设备生产。三年后,双方均分别停产。再三年后,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此时第三人的设备依然存放在债务人的场地。管理人虽然知道案涉财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是仍然处置并将价款留存在管理人账户之内。根据现场设备的拆除痕迹,第三人主张有4台设备被拆除,而管理人根据拍卖信息主张仅处置3台设备。

    法院认为管理人未严谨地处理盘查清点、评估拍卖、财产移交等各个环节,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管理人在处置非破产财产时应当更加慎重、细致,但由于其移交设备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就第四件设备的损失金额问题,法院通过询价的方式,由从事金属容器的加工、销售、收购等工作的咨询人员计算不锈钢重量和单价确定认定具体数额。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

    (参见(2019)苏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

    丹阳中美电器有限公司(债务人)起诉前任管理人江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张管理人应当赔偿其破产财产因不当管理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未及时妥当管理控制。债务人的货物存储在他人仓库,而该仓库被擅自拆除,货物也因此部分灭失,造成破产财产价值减损。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未能勤勉尽责,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管理人的失职行为、债务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的认定。就因果关系而言,即使管理人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在接手破产财产后,未能勤勉尽责,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怠于行使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致使破产财产灭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其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就损失数额认定,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仓库货物的完整价值方面存在差异。一审以第一次评估价格认定货物完整价值,而二审法院以流拍价格(第三次评估价)下浮20%认定货物完整价值,事实上减轻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芦益玲、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等管理人责任纠纷

    芦益玲、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等管理人责任纠纷(参见(2021)辽02民终7306号民事判决书)

    芦某系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债务人)的职工,起诉主张清算组赔偿其自债务人宣告破产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清算组抗辩: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召集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芦某在内的全部职工均拒绝签署,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就该期间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均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无需申报相关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公示;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芦某以破产清算组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其要求破产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仅支持了对应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二审支持了失业保险金及其利息。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关注清算组的失职行为和职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根据当地规定可以明确计算,不存在争议。法院论证管理人责任时略过清算组就该失职行为的主观过错,直接支持了职工的诉请。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破产和解;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安全生产排查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江苏东方钢材城(以下简称钢材城)是长三角地区规模较大、规划完善、功能齐全的不锈钢专业批发市场,该市场由汇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坚集团)投资建设,是无锡地区重点专业市场。2019年6月,钢材城关联公司之一无锡泰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贷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9年6月2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裁定受理泰宝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梳理,泰宝公司负债达1.09亿元,与汇坚集团控股的钢材城内其他十余家钢材公司高度关联,各公司间存在互相背书对外担保等情形,集团负债高达20亿元,资金链十分紧张。若对泰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能直接引发十几家关联公司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严重影响无锡钢材市场。另外,钢材城位于312国道旁,地处交通要塞,钢材城内有近2000户商户,泰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已引起商户恐慌。

    经全面评判,锡山法院决定采用破产和解方式化解矛盾。一是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作用,由区政府、属地街道、公安部门等加强联动,确保商户和市场稳定。二是指导管理人及时与泰宝公司股东即汇坚集团及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进行磋商,弥合分歧。三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违规搭建、安全通道不畅通等问题及时整改。2020年12月31日,锡山法院裁定认可泰宝公司和解协议。2021年4月,泰宝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并恢复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有效盘活市场资源、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锡山法院通过促成泰宝公司破产和解,既避免了因破产清算导致普通债权人零受偿、商铺承租户生产经营受影响的风险,也保证了公司股权架构不发生变动,为筹措资金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了时机。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不予受理刘某个人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陈述,其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目前刘某负债约24万元,其提出个人破产和解申请,表示目前每月收入9800元,可还款4500元,分48个月还清。妻子在工厂上班,每月收入3000-5000元。有一台电动车,价值约3万元。


    经审查发现,刘某在2020年8月到9月间频繁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6230元,其对款项去向解释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刘某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显示其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而是显示其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的大额转账记录。刘某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并没有证据显示其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其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存在虚假陈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故深圳中院依法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务人刘某的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基于三点理由:一、刘某陈述的网络“杀猪盘”导致的债务,并非生产经营、生活消费所引起,不属于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范畴;二、刘某未如实陈述其对外大额转账的原因;三、刘某未达到“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对个人破产申请,法院将严格依法审查把关,防止恶意申请破产,打击破产欺诈,确保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


    自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进实施,健全配套机制,完善分流识别标准,有力防范破产欺诈,依法救济了一批“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为破产制度改革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接下来,深圳中院将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破产审判职能,不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服务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林某个人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林某从2015年开始创业,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林某从2020年开始通过跑网约车维持家庭生活,并尝试寻找其他工作机会增加收入,但债权人频繁催收债务致其无法安心工作。林某于2021年4月申请破产清算,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其后,林某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其妻周某亦承诺与林某共同偿还债务。林某陈述,其申请破产不是想逃避债务,而是希望与债权人和解,用更长的时间来偿还债务,他会努力工作,省吃俭用,挣钱还债。管理人认为,经询问林某亲属、实地查看、审查林某申报的破产信息等,林某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经过、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等,与实际情况相符,未发现林某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行为。2021年8月19日,深圳中院裁定将本案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9月17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林某重整计划,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法是诚信之法,诚信是破产制度的基石。鼓励诚信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实现经济再生、恢复偿债和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目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情况进行了审查,要求债务人林某在诚信承诺的基础上,向债权人会议陈述破产原因及其个人、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和还债意愿,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审查;管理人对债务人林某的诚信状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以确保破产制度在诚信的基础上运行。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刘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债务人刘某从2013年开始做玉石、木制品生意,投资约120万元,投资款来自自有财产及其向银行、网络平台、亲戚朋友的借款。因经营不善,投资生意失败,于2016年4月退出市场。因借款陆续到期,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借新还旧,至申请破产之日负债约130多万元。2021年10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刘某重整申请。


    管理人共收到1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约120万元,其中,周某等6家自然人债权人申报债权约73万元,均表示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另行清偿。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刘某陈述的破产事实、财产状况等符合事实,并向债权人会议做了报告,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债务人刘某的玉石生意所需投资数额较高,风险较大,申请破产时仍持有价值70多万元的玉石。目前刘某职业稳定,偿债能力较强,每月收入除生活必需外均用于偿债,亲友也主动表示所持债权劣后清偿,充分展现了债务人尽力还债的意愿,也因此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刘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深圳中院批准刘某重整计划,并终结刘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不同的破产程序,准入审查应当有所区分和侧重。对于投资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债务协商,有利于纾缓债务人的还债压力,鼓励、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达到各方满意的最佳效果。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康美药业重整案

    申报主体: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为主业,中医药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董事长马某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控交易账户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公司股价和交易量。2016年至2018年期间,马某田等人为达到虚增公司业绩目的,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275.15亿元、利息收入5.10亿元、营业利润39.36亿元,货币资金2016年度225.48亿元、2017年度299.44亿元、2018年度361.88亿元;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19亿元。2020年5月,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2020年度账面净利润为负229.6亿元。2021年11月,佛山中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马某田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康美药业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万元。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鉴于康美药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揭东农商行依法申请对康美药业进行破产重整。典型意义: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影响力最大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件的审理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社会治理。坚持党的领导、府院联动,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裁定确认70多家金融机构和5.7万多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52037名中小投资者赔偿款24.59亿元,保障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二是从依法诚信角度引导投资经营。康美药业经营脱实向虚、无序扩张、财务造假,实控人因操纵证券市场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资不抵债引发退市风险。通过以物抵债、关联方代为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昭示企业法人财产独立的现代公司法精神。通过最大限度保护中小债权人合法权益,昭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风险原则。三是从企业再生角度优化经营管理。通过招募投资人注入资金,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彰显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庆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10日,公司注册资金114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船配件、小五金制造、加工、销售。天庆公司地址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主营产品被外资企业抢注专利等因素,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申请天庆公司破产清算。2017年9月25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调查,天庆公司破产财产已资不抵债,公司仅有资产为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拨用宅基地)。瑞安法院就土地出让条件函询当地主管部门,复函称:基于本案案情,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转让登记。但本案中,天庆公司的不动产系处相邻三个村交界,涉及三个村集体。同时,天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向十余位村民借款未清偿的情况,故成功征得三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对天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无法挂拍处置,甚至会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利益。

    基于此,瑞安法院就天庆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进一步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首先,天庆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保留着乡镇企业特色,继续存续经营可以拯救企业;其次,天庆公司的职工大多是当地村民,存续经营可保障当地村民就业;最后,通过重整可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清偿率。其后,在天庆公司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征询参会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见,得到100%的同意。

    在天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管理人事先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意向文件,收取意向保证金,并约定重整意向延续至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后的1年半内,如果超期未进入重整程序则无息退还保证金。此举也大大提高了本案的重整成功率、加速了重整进程。随后,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多次进行公开招募,最终招募到愿意参照天庆公司不动产的对价取得天庆公司100%股权的重整意向投资人。

    2021年9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对天庆公司进行重整。考虑疫情原因,《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建立债权人微信群、快递邮寄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顺利通过。2021年12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天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创新瑕疵财产处置模式的典型案例。(1)有效处置瑕疵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鉴于本案不动产的特殊性,如果通过清算程序以现有财产清偿现有债务,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零。管理人无法处置不动产,破产清算陷于困境。通过重整程序,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至9.4%。(2)挽救乡镇企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天庆公司住所地位于三个村交界,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将导致职工失业,企业被注销退出市场。重整可以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共赢。(3)纾难解困,为清算困局提供新思路。当破产财产涉及难以流通或者流通成本过高的资产时,可以通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导转入重整程序,通过企业的存续经营,盘活企业资产。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公司)于2002年设立,注册资本3738万美元。北欧公司管理经营北欧工业园区,园区土地面积约为440亩,厂房面积约为17.5万平方米,共有注册企业70余家,80%为北欧企业。受企业互保影响,2016年北欧公司经营困难,不断涉诉涉执,资产陆续被5家法院查封。2019年6月25日,镇海法院裁定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北欧工业园作为我国首个主要引进北欧企业的工业园区,在推动宁波与北欧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纽带作用,因此,北欧公司重整价值显著。基于此,在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案件后,镇海法院即注重维系企业的运营价值。2019年12月4日,债务人北欧公司以存在重整意向为由申请进行重整,2019年12月6日,镇海法院裁定对北欧公司进行重整。

    一是通过府院联动市场化引进重整投资人。因北欧公司进入重整时并无潜在投资人,该院通过与当地政府联动,市场化引进投资人,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公开、公正、公平面向市场招募,进行了40余场谈判,从债权清偿率、投资者与北欧公司主营业务适配性、投资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市场化选定投资人。最终成功引进宁波恒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切实化解北欧公司债务危机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风险。

    二是阳光司法确保公开透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保证各项环节依法公开透明。对破产程序中北欧公司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评选、债权清偿规则等,由债权人全程参与、监督。因过程公开、权利公平、程序公正,有效提升了债权人对破产工作信任度,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表决通过,其中普通债权人组达到同意人数占比95.83%、债权金额占比90.09%。

    2021年5月20日北欧公司重整成功。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方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用于清偿优先债权的款项为7.14亿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款项为1.16亿元,其中6万元以下小额债权100%清偿,6万元以上普通债权首次清偿率达到41.77%,远远超出清算状态下18.94%清偿率。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府院联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成功重整涉外破产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1)实行破产不停产,维护整体营运价值。审理期间,北欧公司实现营收6000万元,成功做到破产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极大提振了各相关方的重整信心。(2)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破产程序推进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等,也获得了债权人的认可,重整计划高票通过,很好体现了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属性。(3)多措并举提高债权清偿率。协助解决房地分离现状和土地权属瑕疵等问题,提升北欧公司资产价值。妥善处理关联企业以物抵债等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股权价值,提高了重整对价。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联动重整案

    【基本案情】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是浙江省唯一一家A股上市的车企,拥有燃油车和新能源乘用车资质,是国内最早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车企,在国内自主汽车品牌中位列第五。众泰汽车以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累计生产销售各类型号汽车120余万辆,其与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自2006年以来连续13年位居永康市纳税榜首,2017年度纳税12.2亿元,达到发展顶峰。自2018年11月开始,众泰汽车及其母公司铁牛集团出现债务危机、流动性危机。2019年初,因汽车市场整体深度调整,企业作出错误的战略性决策,铁牛集团和众泰汽车流动性风险彻底爆发,生产制造端停工停产,导致2000余家供应商、800余家经销商、近万名员工债务问题。2020年6月,因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众泰汽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更名为“*ST众泰”,股票价格一度跌至1.14元,随时有跌破面值退市的风险。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精心指导下,在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的大力配合下,金华、永康两级法院先后克服重整受理报批难、年报审计任务重、投资人引进波折多、江南制造管辖权争议、企业员工流失严重、天价业绩补偿悬空等难题,与长沙中院协调审理,顺利完成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1+8”联动重整。

    【审理情况】

    2020年9月18日,永康法院受理众泰汽车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众泰汽车下属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等8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10月10日,金华中院对众泰汽车重整进行立案登记审查,正式启动重整报批工作。经多方努力,众泰汽车重整预案、业绩补偿和大股东违规占款等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证监会认可。在先后获得证监会、最高法院复函同意后,金华中院于2021年6月9日正式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2021年9月30日,经过依法公开遴选确定江苏深商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江苏深商)为重整投资人,2021年10月25日20亿元重整资金全部到位。2021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协调确定长沙中院管辖江南制造重整案,两地三家法院应承接之前工作成果、协同推进众泰汽车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整体联动重整。2021年11月9日,众泰汽车及下属8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重整计划草案分别提交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高票通过。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批准众泰汽车及8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2021年12月8日,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及转增后股价不实施除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发布公告。2021年12月14日,众泰汽车转增股票在中证登完成转增登记至管理人账户。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所辖案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综合运用现金清偿和股票清偿等方式,使各类债权获得高比例清偿,妥善处理了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约140亿元负债,平稳化解了3000余家债权人以及近万名职工的债务问题。通过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联动重整,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消除退市风险,实现复工复产,较好地保障了6万多中小股民的利益,众泰汽车重整案达到了高质量重整的目标,有力保障了债权人、股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政府与法院、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母公司与子公司、预重整与重整“四个联动”协调审理模式,最终实现上市公司风险化解,联动重整成功,“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跨区域风险化解具有较高借鉴价值。(1)府院常态化联动,风险化解有成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三级政府和法院建立了常态化协调机制,联动推进众泰汽车重整。政府和法院分别同步向证监会、最高法院报请批准众泰汽车重整,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会商修改。府院共同研判,快速解决拟列入特别公示名单、江南制造被责令整改等重大事项,合力争取发改委和证监会的支持,有效保留众泰汽车的核心资产价值。府院高频深度沟通,为重整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基础和外部环境。(2)跨省联动协同重整,凝心聚力整体推进。最高法院根据众泰汽车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两地协同、联动重整”的务实方案。浙江省高院、金华中院与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密切对接,最终促使两地法院形成共识,将核心子公司江南制造成功保留在众泰汽车体系内。(3)母公司与子公司联动,“一盘棋”化解风险。众泰汽车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步协同重整,整车制造的研发、设计、产、供、销体系全部保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众泰汽车的整体价值得以保持。众泰汽车向8家子公司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现金用于清偿债务,提高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实现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4)预重整与重整有效衔接,破产程序快速推进。预重整阶段开展债权申报、资产清理、问题梳理等工作,迅速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确定整体处置思路,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受理报批。提前启动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高效锁定三家潜在重整投资人,无缝对接司法重整,为化解危机争取了时间。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务,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一、案情简介

      

      【案例索引】(2020)鲁民终603号

      

      2013年5月9日,唐山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唐山公司某汽轮机(25MW)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唐山公司汽轮机改造项目进行汽轮机专项节能服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以逐年降低的分享比例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双方同时约定,在合同到期并且唐山公司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能源公司采购并安装的项目财产所有权归属能源公司,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无偿转让给唐山公司。

      

      2018年3月,由于资不抵债,唐山公司向山东省淄博中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唐山公司管理人向能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能源公司申报债权12,720,596.64元,并主张该债权性质为共益债务,要求管理人确定清偿时间和数额。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能源公司债权金额为7,052,842.25元,性质为普通债权。能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唐山公司管理人回复仍认定为普通债权。能源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涉案项目财产所有权归能源公司所有;2.请求确认能源公司对唐山公司的上述节能服务费为共益债务。

      

      一审法院支持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唐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服务费系逐年支付、分享比例前高后低,同时还约定了服务费上限和未付清时的项目财产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费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2、唐山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而根据合同约定,取得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是以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前提,对价应是支付全部节能服务费。考虑到节能服务费是按照前高后低的比例分享,若不将破产受理前欠付的节能服务费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服务费一并作为共益债务,对能源公司而言显失公平,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唐山公司也不可能基于破产后支付的节能服务费,而取得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费均应当作为共益债务。

      

      3、从合同性质来看,涉案合同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但结合具体履行内容以及所有权保留的合同约定,涉案合同亦具有购买服务及设备的买卖合同性质。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7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唐山公司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后欠付能源公司的节能服务费均属于共益债务。

      

      三、律师评析

      

      (一)为何要争取确认申报的债权为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对该特定财产可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等。

      

      由此可见,在债权无担保的情况下,争取将破产债权认定为共益债务,有利于破产债权清偿。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次,共益债务清偿顺序原则上优先于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在破产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共益债务得到清偿的可能性以及被清偿程度将远远高于一般破产债权。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结合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等确认了合同性质,进一步认定了共益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暂未对共益债务的性质进行调整,但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上做了一定调整,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功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642条第2款新规定,“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因此,在民法典时代的破产案件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破产债权应认定为共益债务还是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债权,仍有待商榷。然而,无论是共益债务还是担保债权,其受偿顺位均优先于普通债权。

      

      (二)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共益债务?

      

      由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权,申报共益债务的债权人也毫无疑问地享有优先受偿、随时受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共益债务范围的认定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梳理了共益债务的主要类型,详见下表:

      

      四、结语

      

      虽然《企业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共益债务的发生时间应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但也有很多案例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7条在规定因合同继续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时,并不是以破产受理时点为界、对该债务做分割性排除。从实现合同履行目的角度而言,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理应意识到合同客观上具有不可分性,人为割裂债务的统一性将违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因合同而产生的所有债务,无论发生在破产清算之前还是之后,均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359号二审判决等即持此观点。

      

      总体而言,由于项目背景情况不同、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同,个案中不能完全死板地按法条认定,应综合考虑项目背景和各方利益平衡。对债权人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要积极争取权利,咨询专业人员意见,不放弃任何一条救济或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的路径。 作者:周月萍周兰萍律师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5936547 出处:bilibili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破产企业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不当然属于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3618号“戈松林、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案”

    【关键词】破产法第31条;保证担保;管理人撤销权

    【裁判要旨】

    破产撤销权是在尚未破产的情况下,在破产企业还存在正常企业外观的情况下,要求破产企业的交易对手突破外观审查实质,降低了交易效率,破坏了交易安全,所以这种降低和破坏应严格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得任意作扩大或类推之解释。在并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情形,破产企业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仅是增加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并未减少破产财产,故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案件事实】

    华宸公司管理人一审诉讼请求:撤销华宸公司为戈松林与陈国华之间的借款提供的担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8日,陈国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戈松林人民币85万元,借款期限确定为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7月1日,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由于未按时还款而发生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受理,因催讨借款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华宸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陈国华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华宸公司在担保人落款处盖章。同年5月13日,陈国华在借条空白处书写:“已归还本金十万元,自2016年1月8日利息未计算,待结清时统一计算”。

    2020年9月17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对华宸公司的破产重整,并于同年10月13日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华宸公司管理人。同年10月29日,华宸公司管理人函告戈松林:华宸公司管理人对于戈松林之债权申报决定暂不予认定。

    2021年3月31日,一审法院就原告戈松林与被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21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陈国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戈松林借款本金75万元。该判决书载明:审理中,戈松林陈述,其与陈国华系朋友关系,2016年出借给陈国华85万元是现金,部分是银行取款,部分是家里的现金,陈国华在2018年10月29日归还过本金10万元,没有归还过利息,2020年的借条是补写的。

    另查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苏0205民初6780、67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国华应向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317484元。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晋03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国华应归还陈书怀借款本金5155904.22元及利息。前述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均未获清偿。

    诉讼中,戈松林为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华宸公司经营,华宸公司为借款提供的担保并非无偿,提供戈松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庆与张军强的谈话视频及文字整理资料,张军强在谈话中陈述:案涉借款虽然是陈国华个人名义借的,但实际是用于华宸大厦的开发,包括案涉借款在内的所有用于开发建设华宸大厦的款项都是先汇集到无锡东和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成公司)账上,再转到华宸公司,借款的利息都是由东和成公司的账上支付,张军强在2008年至2017年期间为东和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华宸公司的财务副总,包括案涉借款在内的融资事项都是由其负责经办的,而东和成公司、华宸公司都是陈国华一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都是陈国华的亲戚、朋友,都是帮陈国华代持股份的。

    经质证,华宸公司管理人认为谈话视频及文字整理资料反映的内容系张军强的证人证言,在缺乏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货币系种类物,戈松林向陈国华交付借款后,相应款项即转化为陈国华个人财产,并未被特定化,即便陈国华与东和成公司、华宸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也无法与案涉借款产生当然的对应关系,因此该谈话视频及文字整理资料反映的内容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华宸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华宸公司在2020年1月8日作出的为陈国华结欠戈松林的借款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华宸公司在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陈国华结欠戈松林的借款本息提供了保证担保。但此时,陈国华已经法院判决负担巨额债务,且上述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该情形足以说明陈国华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华宸公司作为保证人,虽然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原债务人陈国华进行追偿,但因陈国华已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华宸公司客观上无法行使追偿权。华宸公司在明知陈国华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是华宸公司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客观上导致了华宸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本质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当予以撤销。对华宸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戈松林辩称,案涉借款虽是陈国华个人所借,但实际用于华宸公司经营,故案涉担保行为并非无偿转让财产,但戈松林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华宸公司为陈国华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应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是在尚未破产的情况下,在破产企业还存在正常企业外观的情况下,要求破产企业的交易对手突破外观审查实质,降低了交易效率,破坏了交易安全,所以这种降低和破坏应严格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得任意作扩大或类推之解释。本案中,各方对戈松林出借资金给陈国华,由华宸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无证据证明戈松林与陈国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华宸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华宸公司为陈国华的债务提供保证仅是增加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并未减少破产财产,故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综上,戈松林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

    原告杨某某、高某某与被告常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杨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55855.07元房差款债权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常熟市服装城招商南路某某路×××室,约定建筑面积172.5平方,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42.364平方,共有部分分摊建筑面积30.136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2050000元,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3月28日,并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50000元。现被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管理人向原告交付的《购房人权益审查登记表》显示,违约金认定金额256479.12元、面积差4.7㎡、房款差55855.07元,认定购房人房屋差额款、违约金都属于普通债权。原告对此认定存在异议,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房款差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购房人权益审查登记表》已确认原告为消费性买受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内容,本案主张的房款差额应属于消费性买受人债权应优先于工程价款受偿;即便在不认定房款差额为消费性买受人债权情况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也应认定为共益债务,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把阳台计算在房屋实际销售面积内属于不当得利,既然原告已被认定了购房人优先权,其对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也应享有优先权。本案中原告虽仅要求对房款差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但保留对违约金部分主张权利。原告认为,破产管理人对于某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认定显然存在严重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出资3.4亿元已经依法取得了被告87.18%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对此不应再认定其享有债权且不得予以优先受偿。原告作为买房人,是真正的受害者,原告的利益应优先进行保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破产法的宗旨是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共同受偿。《购房人权益审查登记表》确定原告为消费性购房人是为了保障原告的生存权,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原告,现被告同意并在帮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至于原告主张的房款差,依据系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之债属于普通债务,而且房款差额产生在破产受理之前,并不属于破产之后产生的,故不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性质,列举的优先于普通债权的仅有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房款差额不属于上述债权,也无法律司法解释确认房款差额为优先债权,我方认为原告主张房款差享有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述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权问题,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某某公司(出卖方)与杨某某、高某某(买受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2013003798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杨某某、高某某向某某公司购买某某轻纺城×××室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商品房总价款为2050000元,建筑面积172.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2.364平方米,共有部分分摊建筑面积30.136平方米。出卖方应当在2015年3月28日前,取得《常熟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并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实际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实际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方有权退房。买受方不退房的,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买受方。

    2018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8)苏05***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受理王忠良等7人对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某某公司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开展了复工续建工作,5、6、7、8幢房屋及地下室已通过竣工验收。对于申报的购房人债权,管理人制作了《购房人权益审查登记表》,区分不同类别作出相应认定。本案中的杨某某、高某某在《购房人权益审查登记表》中被认定为消费性购房人,继续交房,认定购房人优先权;面积差4.7㎡,相应房款差55855.07元,认定为普通债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房款差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据此,消费性购房人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本案中,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已被认定为消费性购房人,其主张优先权具有依据。其次,对于消费性购房人优先权的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符合相关情形的商品房买受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的规定内容,应将优先权范围合理界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本身或预付购房款本金部分。消费性购房人可主张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或就预付购房款本金部分优先受偿。再次,破产程序中交付商品房,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清偿方式,依据就是消费性购房人的优先权,故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相应面积的商品房进行足额清偿。现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差额部分即不足清偿部分仍应进行优先清偿更为合理,优先清偿的范围为面积差额部分据实结算所对应的预付购房款金额。本案中,原告的房款差55855.07元即为面积差额部分对应的预付购房款金额。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杨某某、高某某对被告常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55855.07元房款差债权为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常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杨某某、高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常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实质合并重整;风险化解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系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间接控制“永泰能源”、“海德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近年来,受融资政策缩紧、财务成本高企、投融资期限错配等因素影响,集团发生整体债务风险。在先期成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支持下,按照“整体化解、分步实施”的风险化解策略,继集团上市板块“永泰能源”重整成功后,永泰公司作为集团核心控制企业,向南京破产法庭提出重整申请。

    2021年7月6日,南京破产法庭依法裁定受理永泰公司重整案。管理人对永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后,申请将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子公司并入永泰公司重整案中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南京破产法庭经审查,认定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合并重整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等实质合并条件,于同年9月22日裁定上述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实质合并重整制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一是高效化解债务风险。南京破产法庭合理统筹程序事项,紧扣程序节点,从实质合并重整再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85天,成功化解债务近600亿元。二是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本案在对关联企业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逐户量化分析混同程度,严格限定实质合并主体范围,分别认定各主体破产原因,综合法人人格混同、资产分离困难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多项标准,规范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制度。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重整申请、管理人指定、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方面,提高债权人参与度,调动债务人自救积极性,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债委会、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职能作用,稳妥有序开展重整。四是最大化实现各方利益。本案创新运用财产型信托,在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整体上,发挥上市板块与非上市板块重整协同效应,通过资本市场将底层资产价值充分释放,共享重整收益,最终实现集团债务风险整体化解,有力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和金融安全。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胡山果蔬”)位于浙江省常山县城郊,主营业务有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先后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且持有浙江省著名商标“大胡山”一枚。大胡山果蔬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部门签订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大胡山果蔬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案发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米、厂房7060平米,且均已设置抵押担保。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诉。上述财产评估价2364.2821万元,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8万元),债权人于2021年1月向常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调查,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担保债权1745.61万元,另涉及29名的职工工资26.03万元、社会保险费13.25万元和劳务报酬114.3万元。

    【审理情况】

    面对执行程序中的数次流拍,如果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其结果只会陷入破产程序中重资产处置难的僵局。常山法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真正原因是现金流受限,如果能够注入资金,存在复苏的可能。同时鉴于该企业系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且主营事业和营销网络有市场前景,完全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为此,常山法院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债务人申请重整。2021年4月2日,根据大胡山果蔬的申请,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4月14日,管理人对外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浙江某贸易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

    因涉案财产全部抵押,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9名农民工的权益可能面临无法清偿的不利后果。为此,常山县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编制了《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主要内容:一是投资人向大胡山果蔬注资1310万元,并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二是从重整对价中提取153万余元用于支付29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和劳务报酬,未受完全清偿的抵押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三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66%。

    经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述重整方案。常山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常山,地处浙西边陲,是全省26个欠发达县之一,大胡山果蔬作为常山的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得以重生,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1)农企复苏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利益衡量,从1310万元的重整对价中提取150余万元用于填补29名职工在欠薪和社保方面的资金缺口,有效防止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助力“真脱贫、脱真贫”。将劳务报酬与劳动债权的同等对待,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满足人民群众对“劳有所得”和“老有所养”这种美好生活的向往。(2)农企复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的关键是产业振兴。具体到大胡山果蔬这个致力于扶贫事业的涉农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把更多的工商资本、企业家等优质要素和稀缺资源引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广大农村,聚集“三农”事业,为农业产业注入新的血液并不断强化造血功能,通过产业振兴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另外,大胡山果蔬是集农作物的种植、销售、配送于一体的服务类企业,能够有效融合第一、三产业,企业复苏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美公司)系诸暨市知名企业,经营范围为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等,其投资开发的诸暨商贸城物流轻纺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总投资逾20亿元,系“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近年来,越美公司因对外担保涉诉,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7月项目停工。2020年12月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越美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审理情况】

    越美公司在陷入困境后多次自救无果,通过属地政府部门诸暨市商贸城建管委向诸暨法院提出了纾困解困诉求,诸暨法院与市风险办、商贸城建管委多方联动,综合考量,提出以预重整模式为企业纾困,化解债务危机。随后诸暨法院通过听证程序征询了越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了越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共收到申报债权411家,其中购房户83家,申报债权总额高达14.36亿元,管理人核定债权总额为12.44亿元。面对购房户、承租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材料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多元利益纷争,诸暨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确保预重整有序推进、有章可循,为企业自主协商和谈判提供公信平台;商贸城建管委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协同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在规费减免、税收优惠、预售恢复、协调按揭贷款等方面发挥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诸暨法院还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主导地位,辅助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商业谈判,最终,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多项因素的前提下,各方达成了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盘活资产实现重新销售的预重整方案。方案明确债权人自愿减免债权3.32亿元,另有5家关联债权人(债权金额2.59亿元)自愿将清偿顺位劣后,并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作受偿,越美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际需要清偿的债权金额缩减至6.53亿元;为进一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除现金清偿外,允许债权人自行选择房屋抵偿的清偿方式且在招募续建施工单位时设置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条件。同时,诸暨法院在本案中积极探索特殊的共益债务模式,在成功招募投资人同时,引导投资人受让债权以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等问题,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局,推动了商业谈判与庭外和解无缝衔接,关联问题一揽子解决。2021年7月7日,诸暨法院裁定越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同年8月13日,越美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部分债权人同意减轻越美公司担保责任,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对普通债权组再行细分,分为对外担保债权、自愿留后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三组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确认无争议的9.12亿元债权将100%受偿;8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越美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预重整程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引领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诸暨法院在程序推进过程中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程序启动及“退出”机制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并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商业谈判创造良好环境、搭建公信平台。同时,根据不同债权人的权利需求,创新分组表决方式,缓解了越美公司的偿债压力,提高了越美公司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充分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诸暨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基础规范,考虑商业习惯等因素,推动形成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企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法院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参与”的新型预重整模式,既实现了司法程序的价值,又体现了综合治理的优势,走出一条企业纾困解困的特色道路,使陷入重重债务的企业涅槃重生,是优化诸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公司)是湖州市长兴县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业务。近年来因生产技术落后、主营业务受挫,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州中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后于2021年5月7日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新天龙公司从事印染行业逾20年,是长兴县虹星桥镇唯一印染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是当地重要的污水处理企业,整体具备较为完整的生产要素,并持有一定体量的排污权。长期以来为当地众多纺织企业提供“印染+污水处理”的产业配套,同时承担当地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再生利用任务,是当地行业龙头企业,曾于2017年成功上市新三板。新天龙公司若清算退出市场,将对当地纺织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处理不慎更将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当地环境安全。同时,清算状态下,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排污权无法快速重新配置并实现价值,普通债权清偿率也仅为7%左右。

    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湖州中院在清算阶段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进行重整可行性研判,并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从四个方面推进破产重整:一是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当地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并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重点监管,保障当地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需要,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二是设置“环保承诺”作为投资人参选前提条件,要求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相关要求作为意向投资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努力招募有能力确保企业绿色转型的合格投资者。三是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意向投资人,要求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作出竞价承诺,取得竞价资格后方可参与网络竞价,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各项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获得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人数97.06%高票通过。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协调解决原出资人股权质押、查封等各类障碍,确保重整计划在三个月内提前执行完毕,重整后企业继续追加投资,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整治提升,协调处理企业信用修复,进一步推动破产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全新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湖州中院协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高企业重整价值,并在重整后持续推动企业整治提升,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各项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通过重整得到显著提高,破产企业逐步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发展道路,体现了破产审判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商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通公司)是一家于2018年8月17日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西新南北通物流园综合大楼104房,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系统集成;网页设计与制作、电脑图文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销售电子产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依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及潘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5362元、执行费1030元。在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南北通公司名下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秀英法院到南北通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20日,秀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某以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经强制执行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南北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权人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法获偿后转而申请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执行部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认定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予破产审查的情形,快速立案。在破产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电子科技手段,简化破产程序,并联破产事项,压缩破产办理时间。同时,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有效地提升了表决效率,实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在六个月内快速审结。并且,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程序转换规则,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债务人企业存续的双重效果,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在企业挽救和社会矛盾化解上的积极作用。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产能交易;破产不停产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国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5日,是徐州市一家拥有170万吨粗钢产能、120万吨生铁产能的大型钢铁企业。因工艺落后、经营不善、政策调整等因素,利国公司负债超过25亿元。2019年6月25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法院)裁定受理对利国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9月30日,铜山法院受理利国公司六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用5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2019年4月,省政府出台《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推进工作方案》,要求整合徐州等地分散低端产能向牵头企业集中,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地。经省发改委汇报争取,国家发改委产业司同意以“减量置换”的方式压减粗钢产能。在此政策背景下,铜山法院精细研判国家、省、市去产能文件,综合考虑国家去产能任务年限,经与工信部门沟通,利国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产能公开交易,最终实现产能交易额17.7亿元。2021年12月15日,除预留份额外,利国公司财产全部分配完毕,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高达35%。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处置大型钢铁企业破产纠纷的典型案例。钢铁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具有企业有形资产价值低、职工数量庞大、权利主体多元等特点,铜山法院多措并举,有效解决破产处置中遇到的困局。一是坚持“破产不停产”,利用生产过渡期增加破产收入。铜山法院敏锐捕捉过渡期内钢铁市场上涨行情,破产受理后即多方协调确保炉体处于可生产状态。经管理人公开招募承租人,引入租赁方租赁破产企业资产生产经营,既增加收入,也确保职工继续原岗位工作。二是准确把握政策走向,及时组织产能拍卖。三是创设“混同资产价值比例”评估方法,扫除实物资产变现障碍。利国公司的实物资产与彭钢集团资产混同,因彭钢集团不同意一并处置资产,导致破产进度迟滞。考虑到资产隐蔽性、不可分等情况,铜山法院提出结合抵押清单、现场实物清单,由评估公司对双方资产比例进行评估,后由管理人统一拍卖并分配拍卖款的解决方式,获得彭钢集团认可,顺利实现资产拍卖。该案的顺利解决,实现了多方共赢。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百德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乡村振兴;资产处置;土地流转;破产法治宣传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江苏百德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惠公司)位于靖江市马桥镇,注册资本6000万元,该公司在马桥镇等地租赁2600亩土地经营内陆水产养殖及水果种植销售等涉农产业。依托靖江市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百德惠公司一度成为当地农业领域龙头企业、当地经济特色马桥樱花草莓节主力。后因管理不善、盲目扩张等因素,百德惠公司资金链断裂。2021年3月26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将百德惠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4月20日,靖江法院裁定受理百德惠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查,百德惠公司主要财产为分散在多个乡村内的鱼塘、钢构大棚等,其产业发展所依赖的土地经营权系从当地农民手中流转而来,不属于破产财产,如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一卖了之”,可能使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农业设施价值大大减损。为最大限度提高附着于集体土地上农业设施的变现价格,有效降低鱼苗、秧苗以及即将收获的草莓等因破产处置造成的价值减损,避免土地闲置,化解破产清算给农户带来的恐慌情绪,维护樱花草莓节这一特色品牌,靖江法院加强府院联动,积极争取各村委会支持,确保流转土地能够供资产买受人继续使用。2021年12月28日,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百德惠公司农业设施进行分类分块现场公开竞拍,同时邀请村委会在竞拍现场与资产买受人签订新的土地流转协议。当日,所有农业设施全部现场成交,所有买受人与村委会均达成新的土地流转协议,完成了土地经营权从百德惠公司到买受人的顺利交接。同年12月30日,靖江法院裁定终结百德惠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加强涉农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对于盘活农村资产、保障农村就业、稳定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一是坚持最大程度保护农户利益。靖江法院指导管理人根据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块打包处置,通过线下竞价方式,而非拘泥于线上拍卖,最大程度提升破产财产的变价率和变价速度,有效降低农产品因破产处置造成的价值减损。二是坚持最大程度维护当地经济特色。充分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借助村委会对集体事务的自治权,积极争取各村委会的支持,确保流转土地顺利交棒给买受人,有力维护当地樱花草莓节这一特色品牌。三是坚持广泛宣传破产法治观念。考虑到一些农户对企业破产制度认识不深,容易出现恐慌、抵触情绪,靖江法院主动深入农户,认真讲解企业破产制度的功能、程序,争取对破产制度的认识、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了企业破产给农户带来的恐慌情绪,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辉山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重整式清算;府院联动;联合管理人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辉山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辉山公司)是中国乳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江苏招商引进的最大良种奶牛繁育和乳品加工产业集群项目。2017年以来,受母公司债务危机影响,辉山公司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判决生效后由射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射阳法院)依法执行。2020年5月,根据债权人申请,射阳法院裁定受理辉山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0月,射阳法院裁定终结辉山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普通债权清偿率分别高达68%、64%。

    本案中,辉山公司资产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公司)溢价20%竞拍成功。光明乳业公司收购资产后,联合江苏银宝集团共建江苏光明银宝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乳业公司)、江苏银宝光明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牧业公司),江苏银宝光明牧场成为长三角区域最大娟姗牛奶源基地,依托自营牧场和全产链发展模式,引进11条自动化生产线,年产乳制品18万吨,年产值达15亿元。银宝乳业公司、银宝牧业公司被评为盐城三星级企业、盐城制造突出贡献先进企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制度保护企业优质生产要素的典型案例。一是引入出售式重整理念。考虑到辉山公司核心生产要素具备较高变现价值,在资产处置阶段,射阳法院灵活运用出售式重整理念,将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地面附着物在内的核心资产整体拍卖,最大限度实现乳品全产业链价值,保全了辉山公司的主营业务。二是强化府院高效联动。依托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多途径展示辉山公司核心资产优势,吸引战略投资人。在光明乳业公司竞拍成功后,经府院多方协调,该公司接纳了原辉山公司全部228名职工,成功解决了职工安置问题。三是推行开源节流。优先选任会计师事务所加律师事务所的联合管理人,减少审计等额外破产费用支出。与金融机构协议上浮破产企业资金存款利率,增加可分配财产达数百万元。根据债权人跨省集中分布在沈阳、盐城等地的特点,采用主分会场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造船公司)是浙江省造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曾被认定为中国船舶行业一级I类生产企业。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造船行业整体不景气趋势,欧华造船公司主营业务受到严重冲击。加之船舶修造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修造方的垫资能力具有极高要求,欧华造船公司债务包袱高达百亿规模,最终导致资金链发生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18年5月7日,舟山中院裁定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1)合并破产,兼顾效率公平。管理人经总体分析与梳理,认为欧华造船公司与关联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条件,遂提出合并破产申请。舟山中院召开听证会,全面征询拟合并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意见。综合各方均认同合并的意见,依法裁定合并破产,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兼顾全体债权人的公平。

    (2)探索重整,及时推进程序。经充分调研,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均认为欧华造船公司多年积累的企业底蕴及品牌优势,具有重整价值。舟山中院尊重各方意见,积极支持引导。然而,6个月引进投资者期间届满后,重组未获理想效果。为避免资产贬值,舟山中院及时宣告欧华造船公司整体破产,管理人随之启动财产变价工作。

    (3)整体处置,维护核心价值。欧华造船公司历经多年发展积累,资产基础雄厚,包括土地、厂房、海域、船坞、在建船舶、重型机械设备、船舶配件存货等。这些资产不仅保存完整,一直处于持续良好的维护状态,还蕴含长久积淀的经验、技术、商誉等无形价值。如果简单拆零处置,尽管部分资产可能会快速折现,但将导致其他资产被分离后处置困难。更关键的是,欧华造船公司的无形价值将消散。鉴于此,经多次研判分析,最终确定了“剥离与主营造船业务无关资产,整体拍卖与主营造船业务相关资产”的基本思路。舟山中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意向投资方开展沟通,化解有关障碍与矛盾,最终促成整体资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以9.58亿元顺利成交。

    (4)依法妥善维护外包工合法权益。船舶修造企业不仅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特有的外包工群体。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后,面临近2000名外包工高达1.8亿元欠薪需要消化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强化法律分析论证,精准界定外包工债权性质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认定,以在建船舶变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资金来源,为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指明法律适用出口;另一方面有效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多方合力,通过提升财产价值、税收政策支持等措施,弥补资金缺口,逐步化解外包工群体利益保护的难题。最终妥善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维护了外包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维持和实现企业核心运营价值的典型案例,一定意义上颠覆了固有的“清算=倒闭”旧式思维,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困境企业“向死而生”的拯救可能。通过整体处置核心资产,维持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生产力,达到了实质性的重整效果。通过考察引进合格投资方,延续区域支柱产业的运营价值。欧华造船公司所在的小干岛厂区,是省政府重点规划的以船舶修造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海岛。为延续船舶修造支柱产业的生命力,避免资产闲置与资源浪费,在引进投资方时,特别重视和强调投资方对小干岛造船资产的持续开发和利用,在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运营资质等方面均提出了适格要求。还特别引导和建议意向投资方今后优先保留聘用欧华造船公司原有核心经营团队及一线职工。留住团队的同时,也留住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运营价值。目前,原欧华造船公司破产后遗留的4艘在建船舶已顺利完成续建并交付船东,原核心经营团队与专业技术队伍250余人均得以留用,投资方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欧华品牌的运营价值得以延续和发展。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8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橡胶制品、PVB胶片制造、橡胶原材料批发、技术进出口等。瑞宏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及清偿债务,2021年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其中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因瑞宏公司拖欠债务无法清偿,向天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瑞宏公司执行案件众多,且房产已经拍卖处理,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本案系“立转破”案件,债务人企业有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且核心资产在执行程序已被司法处置。在此情况下,天台法院抓住工作重点,通过深化“立审执破衔接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便利化,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前移审查端口。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瑞宏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立案庭收到案件后,通过系统发现瑞宏公司有大量被起诉及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及时通知破产合议庭。破产合议庭经调查了解情况,判断债务人企业已符合破产的基本条件,故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有效化解潜在诉讼案件20余件。

    二是强化执破衔接。通过已建立的“立审执破衔接机制”,在移送破产前,执行程序已基本理清瑞宏公司的债权结构、规模、主要资产情况,瑞宏公司的核心资产厂房已经法院执行司法拍卖,成交价为3255.5万元。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并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破产庭及时通知执行部门停止执行分配,通过破产程序统一财产公平分配,有效化解执行及在潜在执行案件110余件。

    三是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继执行程序中对核心资产已处置的工作成果,通过简易审理,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在债权人共130余人、债务规模5400余万元且所涉债权种类较多的情况下,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至完成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时10天,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构建“立审执破”工作格局,推进诉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1)形成“立审执破”合力,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通过讲破产审查端口前移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引导原告申请企业破产,阻断后续多起诉讼案件。通过畅通立案和破产受理的衔接程序,实现了“立转破”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一体化,一方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又节约了司法资源。(2)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执行难。通过破产程序,清理了大量执行积案并有效化解了潜在的执行案件,实质性提高执行案件的办结力度,助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深化执破衔接,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本案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程序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即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完毕,有效缩短了司法处置周期。自进入破产程序到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10天时间,加速清理“僵尸企业”,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注册资本5.5亿美元,股东瑞能新加坡有限公司100%持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硅锭等。该公司在国内拥有16余家子公司,是全球光伏产业中少数具备从多晶硅到光伏发电系统的垂直一体化运作大型太阳能企业集团之一。2017年以来,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严重,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清偿,相关纠纷不断进入诉讼,公司银行账户等资产被查封,公司陷入停业状态。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嘉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2月18日,嘉善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2020年5月6日,嘉善法院根据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二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2020年7月10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召开。

    经调查,昱辉三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及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等,价值约7.9亿元,另有应收债权等。经裁定确认债权451笔,确认金额46.55亿。2020年9月5日,嘉善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昱辉三公司破产。

    2020年10月20日,嘉善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报告举行了听证会。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嘉善法院于2021年2月9日裁定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中,嘉善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协作、审执联动”破产审判新格局。一是基于疫情防控与推进破产审判当事人“一件事”改革要求,积极运用线上方式推进破产审判各项工作,964位债权人通过线上申报债权。436名债权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开通线上咨询渠道,及时为债权人答疑解惑。二是践行善意执行理念,根据昱辉三公司厂区租赁企业复工复产需求,跟踪调查,主动服务,助力9家租赁企业复工复产,护航“六稳”“六保”。三是府院联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妥善安置500余名员工问题,涉及金额2700万元。在1个月内与厂区内16户租赁企业达成腾退协议,妥善解决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租赁主体的矛盾,极大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价值,破产主体资产经公开竞价成交额达7.8亿元,创嘉兴地区破产财产拍卖最高成交价格纪录。四是高效出清僵尸企业,助推政府重大高端智造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全球精密制造龙头立讯智造欲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追加投资二期项目,投资额达30亿元。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创新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一债会到破产主体财产成功处置,用时仅4个月,高效出清低效产能,释放优质土地资源450亩、厂房20万平方米,助推智造二期项目顺利入驻投产,实现产值160亿元。

    2021年12月22日,昱辉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嘉善法院予以裁定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民营“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昱辉三公司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并停产,其名下有大量土地及厂房等优质要素资源,嘉善法院以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出发点,通过能动司法、府院联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协作,克服疫情不利影响,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进破产审判,护航“六稳”“六保”,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因公司破产产生的职工问题,高效出清低效产能,盘活土地等市场优质要素资源,实现“腾笼换鸟”。通过破产审判助推重大高端智造产业项目顺利落地投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是一家位于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93220.75万元,现有职工394人,年产值3.6亿元,注册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范围为特种玻璃研发、生产及销售。2020年12月17日,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用公司)以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连年亏损、扭亏无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且进入破产重整是国资委“处僵治困”具体工作要求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申请对中航特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仅用14天完成立案受理,仅耗时5个月就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妥善化解了中航特玻公司约20.61亿元的债务,保障了287名职工的就业,企业主体及生产资质运营价值得以存续,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实现了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利益平衡和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破产重整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对于职工权益保障、税费减免、企业信用修复以及金融环境稳定维护等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多渠道解决危困企业的矛盾和问题。本案中,澄迈法院与澄迈县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依法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人工作,与管理人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及时沟通和研判,另一方面,积极与澄迈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对接,多次组织召开重整协调推进会议,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玻璃行业龙头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投资,统筹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资产处置等问题,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帮助破产企业脱离困境转型重生。中航特玻公司重整成功,不仅为海南自贸港保留珍贵的制造实业资源,还新增大量就业岗位,对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恢复经营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7月7日,扬中法院裁定海纳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12月29日,扬中法院裁定批准海纳公司重整计划。虽然海纳公司重整成功,但受破产重整负面效应外溢影响,在银行、税务、市场、司法等单位信用等级降低,对企业恢复经营、重新融入市场造成较大的障碍。

    对此,扬中法院积极协调扬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全方位修复海纳公司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修复方面,扬中市人民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帮助海纳公司注销原挂有债务的基本账户,为其重新开立基本账户,保障企业资金正常使用;税务信用修复方面,在战略投资人清偿税款后,及时为海纳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市场监督部门根据海纳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屏蔽海纳公司处于或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信息,帮助企业恢复市场交易信用;司法信用修复方面,扬中法院积极协调涉及海纳公司案件的各级、各地法院,屏蔽海纳公司司法信用惩戒信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海纳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完毕。目前海纳公司已经通过隔断过往不良信用记录,重新轻装上阵,恢复市场交易信用,生产经营重新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不仅需要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的“上半篇”,更需要为破产重整企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下半篇”。破产企业多存在拖欠税款、经营异常、贷款逾期等信用问题,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如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会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参加招投标、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后续经营和健康发展,降低重整案件的适用率和成功率。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应当立足服务大局、主动担当作为,充分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形成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合力,帮助重整企业信用重建,为重整后的企业重新融入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争议财产处置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淮安泰邦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经营加气混凝土砌块、聚氨酯保温板生产和销售,具备独特的区位经济优势,拥有稀缺的经营资质及独立的商标权,是当地重点建材企业。后因管理不善,公司欠债1000多万元,且因诉讼缠身,已停止生产,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清偿。

    2020年8月24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涟水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泰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清算过程中,为保留泰邦公司名下的商业字号、经营资质、企业荣誉、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等优质“壳资源”,涟水法院积极探索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运用预重整功能,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意向投资人协商一致将争议财产纳入重整资产,确定了“反向出售式重整”方案,破解了无证财产变价难题。2021年8月14日,管理人组织对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各债权组均高票通过。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并根据重整方案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9月6日,涟水法院裁定对泰邦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预重整程序中推动各方加强协商谈判、成功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泰邦公司机器设备权属存在争议,如待争议解决后才确定重整财产范围,则案件无法正常推进,涟水法院积极运用预重整的协商功能,为管理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等搭建对话平台,将争议财产纳入重整资产,由管理人在重整资金中预留相应对价,最终各方同意暂搁争议,消除重整投资人的顾虑,使债权人早日获得分配。涟水法院还指导管理人通过与债权人先个别协商再分组表决的方式,对重整方案进行预表决,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之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该案从裁定重整到重整成功仅耗时22天。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府院联动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因其开发的某楼盘烂尾数年,且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后美银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并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宿豫法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2月9日决定对美银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如期完成资产调查、营业监督、债权申报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偿债能力测算和分析、投资人引进和谈判、预重整方案的论证和制定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宿豫法院充分利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就部分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当地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重整过程中遇到的工程质量维修、物业管理、供水供电、消防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证办理及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信访维稳等问题。

    预重整工作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向宿豫法院出具预重整工作报告。宿豫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前期的预重整,对美银公司进行重整具有必要性,于2021年6月4日裁定受理美银公司的重整申请,后于同年10月20日裁定批准美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将使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比例由20%提升至债权本金100%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预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报请法院审查批准,前期的预重整工作为最终重整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针对房地产重整案件的特殊性,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在预重整、重整方案中还尝试引入重整经纪人,由重整经纪人“带资金、带方案、带团队”对美银公司进行“代建、代销、代运营”,对多元化重整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另外,美银公司项目从预重整到重整,得到了当地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是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运行的生动展现。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途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5日,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单位提供测绘、勘探及信息处理等服务,系国家甲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2020年初,由于资金链问题公司无法正常维系,相关测绘项目、技术服务业务停摆。2020年10月,智途公司初步确定采用预重整方式实现自救,并向法院寻求支持和指导。在充分了解行业前景、公司价值的基础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指导智途公司、临时管理人共同就公司的财务交接与审计、职工债权梳理与确认、其他债权申报与审查、意向投资人接洽与磋商等庭外重组工作进行了协商。

    预重整程序中,扬州中院继续监督指导管理人完成破产程序内的债权审查确认、投资人选择与谈判,并充分利用测绘甲级资质政策调整“空窗期”,完成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2021年5月2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并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同年5月2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5月31日,扬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庭外重整、预重整、重整程序衔接、最大化发掘破产企业价值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高新技术轻资产企业,智途公司实物资产价值几乎为零,其拥有的甲级测绘资质价值则因政策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有鉴于此,扬州中院指导管理人紧盯政策“空窗期”,精准把握谈判时机,用一个半月时间确定投资人及引入资金金额,让智途公司甲级资质产生最大经济价值,确保“壳”资产价值最大化,极大增强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同时,扬州中院还注重发挥招商引资的辐射效应,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本案确定投资人后,扬州中院进一步指导投资人、债务人、管理人共同就重整推进事宜,与属地政府保持良性沟通互动。在地方政府推介下,重整投资人也通过参与智途公司重整事项,进一步与地方政府达成投资框架协议,意向投资项目将为地方创造上千个就业岗位,并确保新智途公司的核心业务仍然继续在当地发展。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关键词

    重整转清算;危化品处置;淘汰落后产能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俊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与销售聚丙烯、多元醇及其他一般危化品。因经营不善、政策调整、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11亿余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17年11月1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榆法院)裁定受理善俊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采取在全国范围内竞争选任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2018年12月27日,赣榆法院裁定批准善俊公司重整计划,后受政府化工产业政策调整和化工园区整治政策影响,重整计划未能执行。2019年4月25日,赣榆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善俊公司破产。善俊公司停产后设备中还留存丙烯、丁醇、催化剂、活化剂等危险化工原料,为保护化工设备安全,防止发生爆燃事故,赣榆法院监督管理人全力做好化工设备安全维护工作。同时,积极争取由政府代为处置危险源、垫付处置费用,确认垫付费用为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最终,善俊公司危险物料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赣榆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采取地上化工设备与土地厂房分开处置的方式,将破产财产全部变现。2021年12月30日,赣榆法院裁定终结善俊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制度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在企业已不具备重整再生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出市场,避免造成更大资源浪费。本案中,一是在大型危化企业破产清算中积极争取由政府代为处置危废物料,并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将政府垫付的资金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为化工企业危险源处置及大型危化设备拆除工作积累了经验。二是通过破产退出,有效释放土地资源300余亩,促进落后产能清退。另外,善俊公司366名职工全部予以安置补偿,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清算转重整;重整计划监管方案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常州市美林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是一家拥有近六百亩土地开发权的民营房地产企业。2014年,美林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引发多起债权人聚众维权恶性事件。截至2016年底,公司负债近50亿,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

    2016年7月2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依申请裁定受理美林公司破产清算案。随即与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协调小组,依法推进项目复工复建。新北法院指导管理人准确把握和运用破产共益债务相关规定,在接管公司后借入资金迅速推进项目建设,分别于2018年4月和2019年1月完成1032套高层住宅和342套别墅的建设并按国家规范向购房者交付。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美林公司尚有可供偿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具有较高重整价值,即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新北法院指导管理人与美林公司股东协商,在无战略投资人注资的情况下,通过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让渡债权清偿顺位及年限,达到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缩短债权清偿时间的方案,实现了债权的100%清偿,新北法院根据申请裁定确认美林公司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重整期内,经过多轮协商沟通,各债权表决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纠纷的典型案例。房地产企业破产纠纷中,往往涉及消费购房者保障、在建工程复工续建、实际施工人权益维护、虚假诉讼排查、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问题,对破产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据统计,全省剩余3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八成左右均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新北法院在该案处理中,一是注重保民生稳定,以共益债务方式协调借款约5亿元,在案件受理后一年内完成26万多平方米房屋复工建设及交付,解决近1000户购房人生存居住以及近200多名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二是注重保民企发展,该案重整计划批准仅半年,债务人经营状况向好,新开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已清偿债权金额达7亿元。另外,本案注重房地产企业重整实效,重整计划中创造性地加入了严格的监管方案,主要特点为:组成人员全面,建立了以管理人、属地街道、共益债务借款人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管机构;监管事务细致,分别对公司印章使用、财务收支、工程管理、关联交易等十个方面进行监管;汇报制度健全,制定债务人财务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监管措施有力,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可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参加股东会等。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建筑企业;清算型重整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作为江苏南通本土大型建筑企业,成立于1988年12月,系集房屋建筑、地产开发、市政建设、对外投资于一体的综合性施工企业,拥有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和7家控股企业,一直是当地民营企业中的“纳税大户”。受多种因素影响,南通一建债务缠身,被全国多家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无法参加招投标,彻底失去自我造血解困的能力。2020年4月1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依法受理了南通一建破产重整案。同年5月27日,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缴纳重整投资款,并与两级法院、属地政府及管理人共同制定和完善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提出,将南通一建100%股权及对应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有价值资质)作为“壳资源”从现有资产中剥离,由重整投资人以1800万元竞得并继续经营南通一建,剩余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重整后的南通一建设立专门资债处置公司承继,完成后续清算工作,并将180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同年9月30日,崇川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南通一建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地方支柱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南通市建筑业历史悠久,被誉为“建筑之乡”,建筑业品牌信誉、综合实力蜚声海内外。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部分在建工程停工烂尾,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对地方产业形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南通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努力实现企业破“建”重生。

    对于建筑类企业而言,资质是立身之本,必须获得资质才能正常经营,资质价值更是投资人关注和青睐的重点。本案中,崇川法院灵活采用分离清算型股权转让的重整模式,通过“资产平移、分离式处置”方式,在不减少清算资产情况下,将最有价值的企业资质、品牌保留在辖区内继续发挥效用,并获得较高竞价金额供债权人参与分配,真正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的重整目的。


    2022-12-02 阅读全文

  • 【案例解读】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中华老字号;清算转重整;重整价值识别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乾生元,始创于1781年,原名“费萃泰”,以生产松子枣泥麻饼蜚声海内外,1881年更名为“乾生元”。2000年,由乾生元食品厂转制而来的民营企业苏州乾生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生元公司)成立,经商务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其掌握的乾生元枣泥麻饼制作技艺被列为苏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历史文化价值颇高。因该公司股东借助资金杠杆对外投资,债务规模急剧扩大导致资金链断裂,2018年乾生元公司完全停产,机器设备及知名商标均用于抵债。

    2020年11月24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依申请受理乾生元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调查发现,乾生元公司所具有的独特的生产技术和品牌特色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市场中积累的良好口碑和企业形象,使其具备转入破产重整的基础条件。另外,还发现乾生元公司名下的食品类核心商标用于抵债后,转让给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某公司,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商铺均由该公司依托商标所有权开展运行。吴中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该公司沟通,最终,该公司表示愿意作为兜底投资人参与重整,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2021年4月20日,吴中法院裁定对乾生元公司进行重整,启动清算转重整程序。同年5月20日,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高票通过。同年6月8日,吴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中华老字号企业、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典型案例。老字号企业是中华历史的一部分,珍藏着鲜明的城市人文情怀和历史记忆。随着时代发展,一些传统老字号企业未能跟紧时代步伐,逐渐陷入经营困境。本案中,吴中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相关债权人沟通谈判,成功引入互联网科技企业作为兜底投资人,充分发挥投资人擅长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优势,实现了传统技艺与现代营销手段的有机结合。短短49天,有着厚重历史积淀的“乾生元”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华丽转身,完整保留了属于“老字号”的江南传统文化风貌。该案为新时代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实现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被写入2021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2-12-02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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